华裔新移民出国工作 失永久居民身分

■联邦法院拒绝一没有与加国公司有真实联繫的当事人取消永久居民身分的上诉。图为温哥华国际机场(YVR)出境旅客。资料图片

■永久居民在外地工作,要遵守在5年时间内,必须有2年时间居住在加拿大的规定。图为上海市街景。星报图片

获加拿大永久居民移民身分,受聘于温哥华一回收公司,在中国任职助理总经理的新移民毕俊涛(Jun Tao Bi,译音),因在中国遗失枫叶卡,在申请旅行文件时,被认为与加国公司无真实联系,又无法举证未来公司会聘他回加工作,被移民及难民局取消永久居民身分。当事人虽然向联邦法院上诉,但遭驳回。移民律师指,是宗判例将令未来外派工作的永久居民愈来愈难成功入籍。

根据联邦法院文件显示,来自中国广东省的新移民毕俊涛(Jun Tao Bi,译音),在2005年9月,与申请投资移民的父母和妹妹一起抵温市居住,但一个月后,毕俊涛随即返回中国。而2005年10月到2007年2月期间,他没有工作,直到2010年1月,才与一家回收公司签约,担任该公司在中国的助理总经理。

在中国被窃枫叶卡

文件指,2009年6月间,毕俊涛称他在中国遭贼人偷窃钱包,包括枫叶卡、信用卡全部遗失。随后他向当地公安报案,除向移民部申请换领新枫叶卡,并向加拿大驻华大使馆申请旅行文件,以便返回温市。

在遭加拿大驻华大使馆拒绝签发旅行文件后,他向移民及难民局移民上诉庭提出上诉。不过上诉庭审裁官指出,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简称IRPA)第28条规定:在任何一个5年时间之内,永久居民必须有2年时间居住在加拿大。虽然由加拿大公司派驻海外工作的期间,可被视作为在加拿大境内生活的时间,但派驻是暂时性,需保持与加拿大公司的真实联系,以及可举证未来公司会聘回本地工作。审裁官最终以未符合居住时间,取消毕俊涛的永久居民资格。

联邦法院驳回上诉

毕俊涛在去年6月遭上诉庭拒绝后,他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覆核,不过今年3月7日,法院驳回他的案件。

文件指,法官除同意移民上诉庭的法律诠译,同时指毕俊涛过去既未在加国为该公司工作过,自己也承认不认识加国公司任何一个职员,也不知道有其他同事在中国工作,显然并不存在与公司的真实联系,又无法举证未来可获公司聘回加国工作,最终驳回他的申请。

毕俊涛曾在2010年4月17日致函联邦公民、移民及多元文化部长康尼(Jason Kenney)要求提供协助,帮他重返加拿大。

(星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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